《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侮辱、殴打、殴打损害、限制人身自由、性侵犯、重婚、拐卖妇女和儿童、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权益。
第四条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应当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家庭成员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家庭成员采取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六条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宣传、心理咨询等手段,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并支持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反家庭暴力的义务活动。
第二章 预防和制止
第九条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的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条 家庭成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做到文明教养、理性决策、和睦相处。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权拥有平等地位,不受侮辱、殴打、殴打损害、限制人身自由、性侵犯、重婚、拐卖、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有权主动采取合法措施制止他人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或者举报。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发现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就近向乡、镇、街道等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告发。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家庭暴力监测和预防的能力。
第十五条 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救助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暴力的救助保障工作,为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心理咨询等援助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救助保障制度,制定具体的帮助措施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有权获得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的保护,有权得到必要的安全住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任何组���和个人都要求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接受救助的,应当尊重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意愿,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成长发育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心理咨询等援助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性侵犯的家庭成员,应当以安全、隐蔽、快捷的方式提供合法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生命危险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送医救治,保障其生命健康。
第四章 举报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家庭暴力的举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识别、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信息的收集、发布、交流和分析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举报或者发现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情形时,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判定暴力行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防止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再次受到侵害。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家庭暴力的举报、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应当采取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措施,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和制止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对家庭暴力防范和制止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审判、检察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信息的收集、交换、分析利用及案件协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切实保障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侮辱、殴打、殴打损害、限制人身自由、性侵犯、重婚、拐卖妇女和儿童、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侮辱、殴打、殴打损害、限制人身自由、性侵犯、重婚、拐卖妇女和儿童、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证言应当予以重视,不得轻易认定证言不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工作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孙、兄弟姐妹等在一定期限内共同生活并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限制人身自由,包括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以及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全文。
注:本法全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公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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