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项至第3项的内容有异议的,或者是以涉及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的假借为名拒绝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变相终止或者解除已经履行中的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如果劳动者对合同中的关键内容有异议,或者拒绝签署合同的理由是基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那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终止或解除已经履行中的劳动合同。
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合规地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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