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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项至第3项的内容有异议的,或者是以涉及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的假借为名拒绝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变相终止或者解除已经履行中的劳动合同。简而言之,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如果劳动者对合同中的关键内容有异议,或者拒绝签署合同的理由是基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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